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2. 对下列考生,可在原有分数的基础上增加1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北京市三好学生”的应届毕业生;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北京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的应届毕业生;
3. 对下列考生,可在原有分数的基础上增加2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的应届毕业生;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的应届毕业生(须出具比赛的原始成绩);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北京市市级体育比赛获单项前五名或集体前三名主力队员的应届毕业生【比赛范围以市教委、市体育局和北京教育考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高中体育特长生办理体育竞赛成绩证明规定的通知》